打羽毛球被浪浪絆倒!男子控告餵食者有責任「求償150萬台幣」 判決結果出爐

定期飼養附近的浪浪,若浪浪肇事的話投餵者也有責任?日前中國一名男子吳某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流浪貓肚子上致摔倒,構成十級傷殘。吳某遂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餵者肖某訴至法院。

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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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於賠償原告240198.20元(約台幣100萬);被告羽毛球館所在公司對被告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羽毛球館所在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償。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與幾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經營的位於上海閔行區的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原告在後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後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幹骨折。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經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肖某飼養。


原告認為,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是收費的,其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律師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共計351062.72元人民幣(台幣約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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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投餵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

某某公司辯稱,事發當日,原告是在單位組織下進入其場館打羽毛球,但現場並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原告是踩到貓以後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對原告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屬實,其進行體育運動本身也負有注意義務,且其是在單位組織打羽毛球的過程中受傷,應當算是工傷,適用填平原則。

肖某辯稱,其系某某公司的員工,事發當日不在現場。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原告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即便有投餵流浪貓的行為,因投餵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連帶賠償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劇烈運動產生的身體損害,本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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