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被浪浪絆倒!男子控告餵食者有責任「求償150萬台幣」 判決結果出爐


來源:Pixabay


法院裁判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涉事羽毛球館的專職教練、證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該球館教練。2022年8月起,肖某收養了一隻灰白色、約五六斤的流浪貓,肖某會把貓糧放在碗裡,然後放在球館外廁所門口。肖某還為貓起了個名字叫「土豆」,貓的餵養等都由肖某料理,他還帶貓去寵物醫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離職。

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受傷原因為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為肖某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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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於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告肖某於第二次庭審時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4655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計240198.20元(約台幣100萬元)

被告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第一項被告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償。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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